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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韩某与丈夫结婚多年始终没有怀孕,非常着急,医院进行体检才得知自己不能生育。夫妻二人非常难过。不久,韩某在一次聚会上不小心把这件事提及,朋友见韩某如此烦恼便给其出了一个主意:找人代孕。韩某觉得这是个不错的方法,心想到时候与代孕的另一方签订一份“借腹生子”的协议就好了。

“借腹生子”的协议能受法律保护吗?

以案释法

“借腹生子”行为是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且该行为也伤害了一般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情感,从根本上动摇了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与纯洁性,甚至很可能给社会、家庭和孩子造成巨大的伤害。以该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当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德的,自始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因此即使韩某与代孕的一方签订了“借腹生子”协议,也是无效的,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法定的约束力,更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提示

“借腹生子”引发的民事纠纷近来不断,为防止法律纠纷和伦理危机,卫生部出台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从而在法律层面堵截了“借腹生子”。由于代孕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一旦“借腹生子”的双方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就不能按协议约定来解决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处理。

如果卵子是由代孕者提供的,则那些不具有委托妻子基因的孩子,由于只具有委托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而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代孕者与委托丈夫对代孕出生的孩子(属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代孕者作为母亲也要对孩子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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